原告委托广州离婚律师代理离婚纠纷,大获全胜!
【案 由】离婚纠纷。
【案情简介】
原告:任某,女,1981年生,户籍地:四川省犍为县xx镇xx号。
被告:张某某,男,户籍地:湖南省凤凰县。
原告诉称: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2月03日在凤凰县登记结婚,婚后于2014年10月01日生育一女,名张某妍。婚后双方性格、观念不合,家庭矛盾尖锐,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。婚生女未满两岁,且一直跟随原告生活,由原告抚养为宜。
原告认为双方双方性格、观念不合,家庭矛盾尖锐,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,请求法院判令:1、原告与被告离婚;2、婚生女张某妍由原告抚养,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。
被告无答辩意见。
【争议焦点】
原、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?婚生女抚养权归谁?
【处理结果】
2016年8月3日,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主持下,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
一、原告任某与被告张某某自愿离婚。
二、婚生女张某妍由原告任某抚养,被告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,从2016年9月开始每月10日前支付当月的抚养费,直至小孩年满18周岁止。
【案例评析】
本案系离婚纠纷,原告任某委托国晖律师代理本次离婚纠纷。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提供相应的法律帮助,最后双方在龙华区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一致意见,双方自愿离婚,并对婚生女进行妥善安排,委托人为此对国晖律师表示非常满意。
【相关规定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
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,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。
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应当进行调解;如感情确已破裂,调解无效,应准予离婚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,调解无效的,应准予离婚:
(一)、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;
(二)、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的;
(三)、有赌博、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;
(四)、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;
(五)、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。
一方被宣告失踪,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,应准予离婚。
【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(2016)YHMS1352档案编写】